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考勤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及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或规定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体学生。
第二章 出勤要求
第四条 在开学和节假日期间,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报到,未经批准逾期返校者,按旷课处理。
第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其上课、实习、社会实践、军事技能训练、劳动教育等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管理,学生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严格按要求在事前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勤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六条 课堂考勤以教学班为单位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机制。教务处、学生处负责指导检查全校学生的课堂考勤工作,二级学院负责指导检查本学院学生的考勤工作,任课教师负责学生课堂行为监督管理工作。课堂考勤以任课教师为主、班主任和辅导员为辅,负责做好学生考勤具体工作,班长、学习委员等班级干部配合任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做好本班级学生的考勤工作。任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通过点名、抽查等方式严格管理学生考勤,并及时将学生课堂考勤情况反馈学生所在学院。
第七条 活动类考勤原则上由主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考勤负责人和考勤方式。
第八条 一学期一门课程无故缺勤累计占比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由任课教师在学期末统计并经课程所属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或者考核。
第四章 请销假管理
第九条 学生请假分为病假、事假两类。原则上学生上课期间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十条 学生请假应当事先通过学校请假系统线上办理请假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不得事后补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请假,需持校医务室诊断证明或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因事请假,须明确请假事由、时间、去向,经学生辅导员与学生、学生家长(如有必要)核实后,方可履行请假手续,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活动的或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在学生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由组织单位(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主动联系学生所在学院学工负责人为学生办理请假手续;由相关部门或学院组织的一般性活动,不得占用学生上课时间。涉及学生外出类的活动,其安全事宜严格参照《安徽信息工程学院集体活动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一学期内病(事)假时间累计超过本学期1/3(含)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事)请假,应通过学校请假系统线上办理请假报批手续,具体如下:
1.请假两天以内(含)者,由辅导员批准;
2.请假两天以上、一周以内(含)者,经辅导员审核同意后,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
3.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含)者,经辅导员、学院审核同意后,由学生处分管学生管理工作负责人批准;
4.请假两周以上者,经辅导员、学院、学生处审核同意后,由分管学工副校长批准。
各级应及时审批学生请假手续,每级审批时限一般不超过半个工作日,整个请假流程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学生处定期监测反馈各级请假流程的审批时长,确保请假申请能够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请销假原则上需由本人亲自办理,确因急重症等无法自行办理请假手续的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办。授课教师等相关人员考勤时,可由班级学生干部转交经审批同意的纸质假条。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需延长请假时间者,应当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章 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 授课时间内,学生旷课,按实际课时计算。晚自习缺勤每天按2学时计算。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的毕业实习、社会实践、劳动教育、军事技能训练等教学活动每缺勤一天,按旷课4学时计算。学校组织的或要求学生参加的党课、团课、运动会等培训、活动每缺席1次,按1学时计算。
第十八条 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迟到超过10分钟按旷课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班级学生干部或辅导员应及时登记学生请假信息。学生考勤情况将作为学生素质测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学金评选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接受学校教育的交换生、留学生等的考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试行)》(教务字〔2016〕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