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资助标准和名额分配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2000元、3000元、4500元。资助名额依据当年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学院等额向学校推荐。
第五条 推荐程序和发放办法
每学年初,学校启动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完成评审。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班级评议,辅导员审核,向所在学院推荐。
(二)学院按照推荐条件,组织集体评议,确定推荐对象,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校等额推荐。
(三)学生处汇总复核,无误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提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由学生处将推荐对象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监督。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给学生,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六条 评选推荐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真正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严禁弄虚作假和不正之风,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和条款执行,若上级要求和条款有更新,则应按照新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校学字〔2020〕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