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财〔2019〕9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综合测评智育成绩班级排名前50%,其中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本学年被认定为困难生;
(七)依据上学年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确定推荐名额且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位于前三名。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名额分配和资助标准
根据省教育厅当年分配我校的名额,学院等额向学校推荐。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推荐程序和发放方法
每年9月30日前,学校启动校内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完成评审。
1.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班级评议,辅导员审核,向所在学院推荐。
2.学院按照推荐条件,组织集体评议,差额推选,好中择优,确定推荐对象,同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然后向学校等额推荐。
3.学生处汇总审核,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提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由学生处将推荐对象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监督。无异议后向省教育厅报送推荐材料。
5.省教育厅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同意后,由教育厅向各高校批复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6.学校接到教育厅批复后,于12月31日之前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六条 评选推荐工作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真正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严禁弄虚作假和不正之风,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和条款执行,若上级要求和条款有更新,则应按照新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学字〔2020〕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