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办公室:0553-8795000/3913500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首页 > 信息公开栏目 >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处 2019-09-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校对学生所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学生对以上处理或处分结果持有异议或者认为以上处理或处分侵害了其本人合法权益而向学校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以及经国家统一招生已被我校录取但尚未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四条 学生根据“依法依规、遵守制度、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校监察审计处,依照本办法受理上述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有关申诉。

第六条 申委会由学校负责人、监察审计处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务代表等不低于7个人的单数组成。

申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第七条 主任由学校负责人担任,负责协调申委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副主任正常情况下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人担任,如遇特殊情况应当回避时,由主任指定合适人员担任。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授权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八条 申委会委员除法务代表外,其他委员由主任、副主任根据学生申诉事项确定人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申委会委员:

(一)学校外聘、托管等非学校全职在编的教职工;

(二)与申诉人存在亲属、亲友关系、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

(三)对申诉人进行处理或处分的当事人或其亲属;

(四)存在可能妨碍公正的其他情况的。

第九条 申委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申诉材料审查及调查取证;

(三)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等复查意见,并将复查决定送达申诉人。

第十条 申委会的委员名单应当在接到并受理学生申诉的3日内(含当日,以下同),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对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依照本办法向申委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监察审计处提交书面申请。因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申诉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所在学院、(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常用邮箱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印件;

(五)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六)本人签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委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或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

(三)申诉人对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重复申诉的;

(四)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3日内未补齐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申委会应当书面驳回,并说明驳回理由。

第十五条 申委会在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后,应当在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交对申诉人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由该部门在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 申委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申委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可以召开复议会议对申诉进行复议。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申委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委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采取复议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申委会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议会议。复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参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复议会议。申诉人和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代表可以依据复议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如果申诉人和原处理或处分部门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复议会议主持人由申委会副主任担任。复议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委会成员;

(二)申诉人申诉;

(三)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四)申诉人与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代表对证据和事实情况发表意见;

(五)申委会进行合议;

(六)申委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申委会委员投票,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第十九条 申委会应在受理申诉人书面申诉且告知申委会委员名单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委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二十条 申委会应根据复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被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被认定为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原处理或处分部门予以研究,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有证据证明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申委会责令原处理或处分部门重新作出决定的,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所在学院、(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常用邮箱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复查决定;

(五)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申委会将书面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产生效力,由监察审计处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情况特殊的,可由申委会主任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学校暂缓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复查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但不得重复申诉。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处理或处分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学校在处理学生申诉事项过程中的各类告知程序,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送达,并由学生本人签字。对于学生拒签的情况,送达人在有关告知书上注明“学生拒签”。同时,学校可采取留置方式送达或使用以下任一种或多种补充告知方式,同等有效且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一)电子邮件告知:学校通过电子邮件将有关告知事项发送到学生本人申诉书预留的电子邮箱,学校留存邮件送达回执;

(二)书面信件告知:学校通过书面信件将有关告知事项邮寄到学生登记的家庭地址,学校留存信件邮寄回单或存根;

(三)电话或者短信告知:学校通过申诉申请书上留存的电话号码以电话或者短信方式将有关告知事项告知学生,学校留存电话录音或短信记录;

(四)学校官网公告告知:学校通过官网将有关告知事项发布公告,学校留存官网文档及公告截图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院字〔2016〕5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