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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信息公开办公室 2020-10-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是人才培养的基本单元,是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培养一流人才的“四梁八柱”。为促进学校本科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不断优化专业结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经济与信息化厅关于加快专业结构优化支撑服务制造强省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教高〔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上级有关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工作部署,坚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人才需求,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服务支撑为核心,以特色发展为导向,以质量提升为目标,加快专业结构优化调整和内涵提升,促进学校人才培养供给侧与产业行业需求侧深度融合。

第三条 专业建设与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主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面向新一代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面向社会事业和民生急需、面向国家对外开放战略。

(二)坚持标准引领,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作为专业设置与建设的重要依据。

(三)坚持产教融合,深化机制创新,积极推动校企双方资源、人员、技术、管理、文化全方位融合,推动产业需求更好融入人才培养过程,形成校企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四)坚持特色发展,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专业发展的引擎,做强主干专业,打造特色优势专业,推进专业交叉融合,改造升级传统专业,淘汰不能适应社会需求变化的专业。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四条 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的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详实的人才需求调研数据和分析结果,体现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符合最近一次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指导意见要求;

(五)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本科专业类或相近本科专业类关于教师队伍、实践条件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专业设置程序

专业设置申报工作每年一次,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开展,以学院为单位申报。申请设置专业程序如下:

(一)学院对申请设置专业开展深入调研与论证,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

(二)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申请设置专业进行审议。

(三)学院根据专家组审核意见修改完善专业设置申请表。

(四)教务处在学校网站首页公示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无异议后提交教育部专门平台公示一个月。公示期间遇有针对专业的问题,学院需及时准备回复材料供学校研究处理。

(五)公示期满后,教务处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安徽省教育厅,经教育厅审核(尚未列入教育部《专业目录》的新专业须经审议)后报教育部。

(六)教育部公布专业设置结果。

第六条 专业调整名称、学位授予门类、修业年限或撤销专业等都属于专业调整范围,程序与专业设置相同,其中撤销专业仅需学院提供专业调整方案。专业调整名称时,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专业调整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进行。专业调整可由学院申请,也可由学校根据专业招生—培养—就业的结果或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发起。

第三章  专业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学校制订专业建设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各学院制定本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的中期规划,各专业明确专业建设与发展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第八条 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要分类、分步、分级。新办专业和普通专业要进一步强化规范,加强内涵建设,全面提升各项专业建设水平;品牌和特色专业要以建设面向未来、适应需求、引领发展、理念先进、保障有力的一流专业为目标,入选省级、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力争被确定为省级、国家级一流专业。

第九条 专业建设内容

(一)明确专业发展定位。明晰服务面向,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和办学方向。

(二)规范专业教学管理。切实落实本科专业国家标准要求,制订完善高于国家标准的本专业教学质量标准,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有序。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以先进教育理念为指引,探索形成人才培养创新机制与模式,加强优质课程和教材建设力度,及时更新教学内容,不断创新方法手段,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和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广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优化专业教学团队结构,提高教学团队整体素质水平。

(五)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潜能,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培养高质量毕业生。

第四章  专业建设组织管理

第十条 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是建设的主体,实行学院领导下的专业建设负责人制度,学校进行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专业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和专业评估标准;

(二)督促和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合理调配专业建设的有关人力、财力和物力;

(三)督促和协助各学院完成专业的建设和各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专业建设工作,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专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学院专业建设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的落实,制定本学院的专业建设规划;

(二)具体组织本学院专业建设和评估工作;

(三)具体负责本学院各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检查、督导和评估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在学校和学院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专业负责人具体负责各专业建设与发展。专业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组织制订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专业课程体系,科学合理安排专业教学环节;

(三)负责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工作;

(四)负责专业实验室建设,保障专业实验室教学任务的完成与落实;

(五)负责专业实践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六)协助学院制订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教师培训,提高教师教学能力与水平。

第五章  专业评估

第十四条 专业评估是强化专业内涵建设、凝练专业特色发展、构建专业建设长效机制、形成专业建设持续改进闭环的重要质量保障机制。学校制订本科专业评估指导意见、通用质量标准和通用指标体系,建立校内专业评估制度。教育质量与评估办公室负责实施校内专业评估,指导各学院积极参加外部专业评估。

第十五条 专业评估结果作为专业动态调整、专业预警、资源配置、学院组织目标考核和专业负责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经费投入与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经费,加大对新设置专业、一流专业的建设力度。专业建设经费按项目分类管理,主要包括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践基地建设、师资培养等方面。

第十七条 专业建设经费专款专用,经费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