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青年大学生立志成才、刻苦学习、创新创业、奉献社会、报效祖国,在青年大学生中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良好风气,发挥优秀学生典型的教育示范作用,引导广大学生奋发有为、全面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二条 评选时间
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具体评选时间为10-11月份。
第三条 评选名额
本着实事求是、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学生上报、审核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参评,每年评选校级“十佳大学生”名额最多不得超过10名。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参评学年考试、考核无不及格课程;
4.参评学生事迹应在评选活动开始的上一学年度,获得过校级以上荣誉,对团员青年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二)必要条件(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道德示范:积极投身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活动”等活动,在道德示范方面表现突出者;
2.科技创新: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在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等课外科技活动中获奖,或学术理论成果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在创新创业方面表现突出者;
3.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且具有社会影响力,在社会实践方面表现突出者;
4.志愿服务:秉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参加扶贫助困、“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各类志愿活动,在志愿服务方面贡献突出者;
5.成绩优异: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能够帮助和带动身边同学共同学习、共同进步,在学风建设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学习能力方面表现突出者;
6.自立自强:品学兼优、为人正直、积极进取、乐观向上,自立自强、励志奋进,具有顽强的毅力和拼搏精神,在励志成才方面事迹突出者;
7.环境保护:积极投身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中,在环境保护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8.文艺创作:积极参加文化、艺术类活动,在校级及以上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在文化艺术方面表现突出者;
9.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各类体育活动,在校级及以上体育赛事中获奖,在体育运动方面表现突出者;
10.对外交流:积极参加校级及以上交流活动,促进学校间相互了解和加深彼此友谊,以及在学校招生宣传工作表现突出者。
第五条 评选机构与程序
(一)评选机构
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为主任,各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团委)。
(二)评选程序
1.个人申报: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学生本人填写申报材料,也可通过学院推荐,统一填写申报表。
2.学院初评:各学院成立评选工作小组,在本单位认真组织评选和推荐,按分配名额确定推荐人选,并将有关推荐材料报送校团委。
3.学校评选:学校通过资格审查确定正式参评人选,通过组织现场汇报,由学校评选委员会、学生代表等投票确定最终获奖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公示。
第六条 表彰与奖励
(一)根据评定结果,学校发文授予校“十佳大学生”荣誉称号,并在学校年度学生表彰大会上颁发荣誉证书,每人颁发奖金2000元。
(二)学校通过宣传栏、校园网、微信公众号等,广泛宣传“十佳大学生”的先进事迹,以达到树立典型、教育和激励全校学生的目的。
第七条 附则
(一)“十佳大学生”评选后如发现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或受纪律处分,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金。
(二)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