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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信息公开办公室 2019-09-26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依据《教师法》、《高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安徽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皖教人〔2017〕3号)文件,以及安徽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二条 学院成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设主任1-2人,副主任2-4人,委员不少于19人。

(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具有教授职称的专家或院级领导担任。

(二)评委会委员必须全部为教授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外聘教授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三)评委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授权,评审学院高校教师、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条 学科评议组

(一)评委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负责对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并向评委会提出评审意见。学科评议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学科评议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原则上由具有教授职称的专家组成。

(二)学科评议组组长必须为评委会成员,学科评议组成员可以从评委会成员中遴选,也可以是学院本专业相关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

(三)各学科评议组在全面审阅参评对象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按照基本条件审核、代表作审读、面试答辩(指破格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等程序组织评议,确定建议通过对象并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四条 评委会及评议组专家聘任管理

学院在每年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开展前,成立当年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评委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任期一年。专家成员由各单位推荐,经学院选聘后,报省教育厅人事处备案。每届更换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评委会及学科评议组人员参加评审会议一般不得连续超过三次。

第五条 教学单位推荐组织

学院各教学单位成立推荐工作小组,单位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对本教学单位相关学科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学术成果、教科研成果、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等组织初步审查,按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进行推荐。

第六条 资格审查工作小组

(一)资格审查工作小组由学院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教育质量处等部门人员组成。

(二)资格审查工作小组负责对全体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复核工作;协助复核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辅导员工作量以及课题、教科研成果、论文、专利、专著、教材等工作。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个人申报、各单位资格初审和组织推荐

(一)教师本人根据《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文件要求,提出申请,填写《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并提交能够反映其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教学质量、学术水平、科研水平及履行现职以来的业绩等方面的材料,各单位推荐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初审和推荐。

(二)对破格申报和专题报告形式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由人事处组织直接向学科评议组申报评审,个人需要准备评审会现场答辩,答辩者通过PPT重点阐述本人破格申报或专题报告申报的充分理由。

第八条 资格审查工作小组复核

(一)经各单位初审和推荐的申报人,将其中的《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及相关业绩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分别至教务处和科技处等审核后,再由人事处对所有材料进行复核,完成审核后,原件退还。

(二)教务处负责对教学工作质量及相关业绩复核;科技处负责对科研成果复核;相关部门经办人员须据实复核,就核实的内容签名、盖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学科评议组评议

申报材料合格的教师,由人事处组织在所属学科评议组进行评审。各学科组根据《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以及学院相关文件要求,对申报人的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工作业绩、教学成绩及科研成果进行认真、全面的考核。对学科评议组内同级别申报人员进行结果排序,将考核评议合格人员向评委会推荐评审。

对破格申报和专题报告形式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个人需在学科评议组评审现场答辩,答辩者通过PPT重点阐述本人破格申报或专题报告的充分理由,并现场回答评审委员的提问。

(一)思想政治方面主要考核政治态度、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等。

(二)业务水平方面主要考核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实际技能以及与教学和科研有关的各种能力。

(三)工作业绩方面主要考核完成教学工作情况、教科研成果等,对科研工作及其成果的考核应注重应用效益和实际效果。

(四)对教学工作及业绩的考核评审中,有重大教学事故或因个人主观原因未完成教学工作量等情况的实行否决制。

(六)申报人对学科评议组的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可在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前以书面形式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如评委会主任认为确有必要,可在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前,请学科评议组复议一次。

第十条 评委会评审

(一)各学科评议组组长对评议结果进行汇报,评委会在对学科评议组的推荐程序及结果进行充分审议的基础上,无记名投票表决。

(二)评委会评审时,必须有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才能进行评审。赞成票数达到出席评委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为评审拟通过人选。评审结果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当场宣布,出席委员在评审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评审结果。

(三)评委会评审通过后,评审结果在学院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一条 评委会工作严格执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和省有关职称评审的规定,坚持标准条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评审质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评委会及学科评议组工作时,应坚持回避制度。在评议和表决评委会委员、学科组成员以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时,本人应当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三条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补投票。对评审未通过的对象,当年不进行复议、复评。

第十四条 评委会委员、学科组成员及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向外泄露评委会、学科组讨论和表决的情况;

(二)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三)没有向本单位(或部门)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四)担任评委会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的党政领导在评审中应以委员、成员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行为;

(五)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放宽条件标准及其它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不能严格执行评审条件,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权的评委会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评委会办公室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请主任委员同意,有权停止其工作,经调整、整顿后方可继续开展评审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院字〔2016〕4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