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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信息工程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免实施办法(试行)
信息公开办公室 2019-09-26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

领导干部选拔任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学院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与管理,逐步建立规范的干部培养、选拔、任免机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部行政职级科级(包括科级、副科级、参照科级或副科级的业务主管、教学单位秘书等岗,下同)、处级(包括处级、副处级、参照处级的教学单位主任、参照副处级的教学单位副主任、主任助理等岗,下同)及以上管理干部的培养、选拔与任免。同级调整的(含部门内轮岗、由非主持工作调整为主持工作、跨部门平级调动,下同),科级干部、处级干部分别对应由人力资源与组织管理委员会、院长办公会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决定完全参照或部分适度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因学院管理需要,从外部引进并聘任的干部,其引进及录用程序参照《安徽信息工程学院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干部选拔条件

第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一)拟选拔岗位在本部门职数范围之内。确因工作需要,超出部门职数的,应在选拔前将职数设置计划报人事处及分管院领导审核、人力资源与组织管理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所设岗位有明确、饱和的管理职能和工作职责;

(三)不得影响拟选拔岗位的候选人原岗位正常工作。

第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拟任干部在学院工作应满2年(含入职试用期)且在学院从事较低一级管理岗位不低于1年;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博士学历的,在学院服务及从事管理岗位的年限条件可适度放宽;

(二)认同并符合讯飞公司和学院文化价值观,热爱教育事业,能够深刻地理解学院的办学定位和理念;敬业度和忠诚度高、执行力和主人翁意识强;

(三)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工作业绩、价值贡献、管理能力、沟通和协调能力等得到普遍认可;

(四)前两年年度考核系数均在1.0以上(教师序列的,前两个学期考核系数在良好等级及以上),同时未受学院行政处分,无重大教学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拟任岗位所在部门内的上下级无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联;

(六)未出现廉政纪律问题;

(七)学院根据管理需要所提出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六条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以上领导提名,分管院领导同意,人事处组织职数和资格审查、述职及考察,报人力资源与组织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人事处下文任命。

第七条 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由院领导提名,人事处组织职数和资格审查、述职及考察,报人力资源与组织管理委员会形成意见和建议,由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学院下文任命。

第八条 院级(含副院级)领导的选拔任用参照《安徽信息工程学院董事会章程》和《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除上述提名选拔任用方式之外,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可由人力资源与组织管理委员会提议,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后决定通过内部公开竞聘方式进行选拔任用。

第四章 述职考察

第十条 选拔干部必须组织候选人述职。人事处在人力资源与组织管理委员会授权下成立述职评审小组。述职评审小组一般不少于6人,组成人员应包括拟选拔岗位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候选人所在部门教职工代表、人事处或人力资源与组织管理委员会主要成员等。

第十一条 述职主要内容为候选人基本履历、原岗位上工作业绩、对选拔岗位的职责认知、SWOT对标分析(优势、劣势、机遇、挑战)、到新岗位后开展工作的主要思路和计划等。

第十二条 述职评审小组根据候选人述职情况进行评估和表决,超过述职评审小组2/3以上(含)成员同意方可视为述职通过。述职未通过的,不再进入后续考察环节。候选人因述职未通过,具备其他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可提名或参加竞聘其他岗位;但对同一候选人、同一岗位的重新提名或参加竞聘应距上次参加该岗位述职时间间隔6个月以上。

第十三条 通过述职的候选人,由人力资源与组织管理委员会授权人事处组织考察。考察前应成立考察小组,公开发布拟任意向及考察通知,明确考察时间、地点、意见反馈渠道等,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和意见反馈。候选人的提名人、亲属、直接或间接利益相关人不得作为考察小组成员。

第十四条 考察可以采用以下任一方式或者多种方式相结合进行,有关考察结果作为后续任用决策的重要依据。

(一)360度评估。由考察小组设计结构化考察问卷,围绕“德”、“能”“勤”、“绩”、“廉”设计评估分级标准,通过对候选人平级、下级、上级及业务关联方的访谈、实例验证等方式进行,得出候选人在上述维度方面的分项得分或层级。

(二)民意调查。部门内部选拔的,由考察小组对候选人所在部门人员进行民意调研;跨部门选拔的,候选人原在部门、拟任岗位所在部门人员应同时纳入民调范围。其中处级干部的民意调查范围应包括学院教师代表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级及以上人员。

(三)尽职调查。由考察小组结合候选人的述职材料,针对其工作履历、背景、原岗位工作业绩等进行核实。尽职调查的过程可以与上述第(一)条有关考察内容交叉印证。

第五章 确定拟任人选、公示和任命

第十五条 候选人经过述职、考察环节后,确定拟任人选。科级干部拟任人选由人事处提交人力资源与组织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处级干部拟任人选由人力资源与组织管理委员会评议并提出建议,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拟任人选通过审议确定后,由人事处组织公示,明确公示内容、公示方式、问题反馈渠道。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受广大师生对拟任人选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按照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发文任命。

第十七条 公示期内接到师生对拟任人选所反映的问题,由学院纪律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出具调查报告,按所选拔岗位的层级分别提交人力资源与组织管理委员会或院长办公会另行审议。

第六章 职务考察期

第十八条 新晋干部设置6个月的职务考察期;同级调整的科级干部、处级干部分别由人力资源与组织管理委员会、院长办公会决定是否设置考察期及考察期限。职务考察期结束后由人力资源与组织管理委员会授权人事处组织考察期转正述职,考察期述职原则上参照第四章有关述职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职务考察期述职通过的,发布转正通知。考察期述职未通过的,根据岗位级别,由人力资源与组织管理委员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延期转正或不再任用。

第二十条 职务考察期内薪酬待遇依照新岗位标准执行。

第七章  免职

第二十一条 科级干部的免职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及以上领导会同人事处提议、报人力资源与组织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处级干部的免职由院领导会同人力资源与组织管理委员会提议,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一)任职期间发生重大管理过失或者违法违纪事件的。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在给予免职的同时可以给予停薪待岗、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二)未通过职务考察期考察并经学院研究决定不再继续任用的;

(三)年度考核系数于小于1.0的;

(四)任职期间发生严重违反讯飞公司及学院价值观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职务的自动免除(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一)因离职、辞退、协议到期等原因导致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终止的;

(二)因另有任用,同时不再担任原职务的。

第二十四条 对于非因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终止的职务免除,被免职人员应保持待岗,接受学院工作安排,期间不得无故脱岗、缺勤,违者根据学院考勤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职务免除后,薪酬及其他待遇标准参照免职后的工作岗位标准重新核定;其中构成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终止的,依据劳动法等法律程序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涉及修订的,由人力资源与组织管理委员会提案,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