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息工程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教职工、在校学生及社会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学校有关信息,充分行使学校教职工、在校学生及其他社会主体监督学校依法办学的权利,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是学校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重要途径。学校信息属于应公开范围,应参照本办法予以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学校为载体的,能够代表学校观点、意志、立场的,以一定形式规范保存或者记录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捷的工作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学校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五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有关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上级审批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信息审查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信息公开管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实施;
(二)负责信息公开渠道建设与管理、信息公开分级审查机制的维护和修订、保密机制建设;
(三)负责更新、管理、维护公开的有关信息;
(四)负责根据审查后的公开意见,对有关信息按照指定渠道进行公开并接受意见反馈和信息公开监督;
(五)负责对所公开信息的解释和接受咨询;
(六)负责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以及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
(七)负责信息公开渠道建设、信息公开分级审查机制的维护和修订、保密机制建设;
(八)负责与上级信息公开管理机关以及有关保密审查部门之间的工作对接;
(九)负责其他与信息公开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八条 对于涉及以下信息,学校主动公开:
(一)基本信息: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机构设置、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办学基本情况;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二)招生考试信息: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述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各学院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拟录取研究生名单;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受捐助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作的招投标;收支预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四)人事师资信息: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校内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人员招聘信息;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五)教学质量信息: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六)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办法;学生申诉办法。
(七)学风建设信息:学生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八)学位、学科信息: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拟授硕士、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拟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及论证材料。
(九)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中外合作办学情况;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十)其他: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九条 除上述学校已公开信息外,有关组织、个人为满足学习、科研等正当合法需要,需获取的其他信息,可以书面或者邮件形式向学校申请。经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及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且符合公开条件的,适度公开。
第十条 以下信息,学校不予以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一条 符合信息公开条件的,学校采取以下渠道用于信息公开:
(一)学校官网;
(二)学校的自媒体平台(包括电子杂志、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其他代表学校官方的媒体平台);
(三)学校各宣传窗口;
(四)学校广播、电视系统;
(五)学校各类纸质刊物、公文等传统媒介;
(六)学校委托的第三方媒介平台;
(七)学校的公开信箱答复;
(八)学校的多媒体屏幕告知、资料室等;
(九)学校举行的各类公开会议、发布会等。
第十二条 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重要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长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